(2017)皖0705执恢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孙红燕、杨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红燕,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228号之二申请人:孙红燕,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被执行人:杨文华,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申请执行人孙红燕与被执行人杨文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红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杨文华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文华在铜陵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入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