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应祥与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祥,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应祥,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34号原告:谢应祥,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44034。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411111。被告: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南路金秋花园2幢。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马岔河。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应祥与被告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应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应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18.63元,减半收取计52459.32元,由贵阳邦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余 鑫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仁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