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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民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谢应祥与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应祥,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谢应祥,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初334号原告:谢应祥,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军,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0344034。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铖,贵州朝华明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411111。被告: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南路金秋花园2幢。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马岔河。法定代表人:李朝东,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谢应祥与被告贵州泰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开阳溪麓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谢应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应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应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04918.63元,减半收取计52459.32元,由贵阳邦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 广审判员 余 鑫审判员 汪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仁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