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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育才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亭连、王保红、王陆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育才物流有限公司,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亭连,王保红,王陆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育才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安彩段。法定代表人张宗睿,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镇。法定代表人王亭连,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亭连,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王保红,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陆廷,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育才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亭连、王保红、王陆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育才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殷民商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亭连、王保红、王陆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州市超英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王亭连、王保红、王陆廷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张新宇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段阳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