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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特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必发与张必财申请���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必发,张必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特333号申请人:张必发,男,汉族,1955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必财,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代理人:李德,男,汉族,1944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张必发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必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必发称:申请人张必发系被申请人张必财的哥哥。张必发与张必财的父母均已去世,张必财未结过婚,非婚生女张某尚未成年,张某的母亲潘华美已离家出走,张某现在也由我抚养。2014年8月,张必财被诊断为患有精神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生活不能自理,至今一直在统景医院康复治疗。为了保障张必财的合法权益,特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经审查:申请人张必发与被申请人张必财系兄弟关系。其女儿张某于2004年11月5日出生。2015年12月25日,重庆市渝北区中医院的入院记录及2016年12月20日的出院记录证明:张必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7年4月11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张必财的精神状态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出具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张必财诊断:慢性精神分裂症;2.被鉴定人张必财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被申请人张必财的代理人李德对鉴定意见无异议,同意张必发为张必财的监护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病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随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必发与被申请人张必财系亲兄弟关系,有权向本院申请宣告张必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必财经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并指定张必发为张必财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必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必发为张必财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晓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书记员  钟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