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民初1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1245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苏龙泉涂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龙泉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1245—2号原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路22号。法定代表人:宗敖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江苏龙泉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工业新区华西路95号。法定代表人:徐云楼,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洪飞,江苏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泉涂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1074元),减半收取计537元,由原告江苏意尔重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常 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