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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赵爱荣、智月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爱荣,智月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3财保22号申请人:赵爱荣,女,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县。被申请人:智月超,男,1985年6年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辛集市。申请人赵爱荣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智月超的冀A×××××车辆,保全数额为15,000元,申请人赵爱荣向本院提交15,000元保证金。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智月超的冀A×××××车辆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赵爱荣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宋怀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香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