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02执91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承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承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911号之五被执行人刘承智,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2016)鄂1202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承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承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承智在中国农业银行62×××7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59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小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