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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刘丽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4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丽艳,辽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辽源市龙山区四合院小区18号楼5单元210室。2016年7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辩护人韩帅,吉林辽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丽艳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吉0402刑初342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丽艳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刘丽艳不服提出上诉,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晓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丽艳及其辩护人韩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7月27日前后,在本市银河花园小区C7号楼1单元,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0.4克冰毒,李某某给刘丽艳两张电话卡作为毒资。2.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7月10日前后,在本市我的家园小区附近,向吸毒人员韦某某贩卖约2克冰毒,刘丽艳表示先记账,以后一起算(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3.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7月20日前后,在本市我的家园小区附近,向韦某某贩卖约2克冰毒,刘丽艳表示先记账,以后一起算(二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4.被告人刘丽艳于2015年末,在本市向阳街巨峰小区向吸毒人员王某甲贩卖冰毒约2克。王某甲给刘丽艳一块价值1000元的手表做抵押。5.被告人刘丽艳于2015年末,在本市四合院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王某甲、王某乙贩卖约1克冰毒。6.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5月,在东方广场附近,以100元的价格向王某甲、王某乙贩卖约1克冰毒。7.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2月份,在本市四合院小区,以2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约0.8克冰毒。8.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7月,在本市银河小区,以300元的价格向王某乙贩卖约0.9克冰毒。9.被告人刘丽艳于2016年6月前后,在本市东方广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贲某某贩卖约1.5克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丽艳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刘丽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李某某不要电话卡钱,她才赠送李某某毒品,不是贩毒,对起诉指控的其他事实均予以否认。其辩护人认为:指控被告人刘丽艳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确实充分,当庭均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末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刘丽艳在本市银河小区、我的家园小区、巨峰小区、四合院小区及东方广场等地,向李某某、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贲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九次,累计贩卖冰毒约11.6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27日左右,我联系刘杰(刘丽艳)要冰毒,刘杰让我弄手机卡。我告诉刘杰电话卡插在他家门缝里,回来看电话卡没有了,放了一袋冰毒。2.证人韦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7月10多号,我在刘杰(刘丽艳)手中买过两次冰毒,每次都是2-3克左右。两次都是刘杰把冰毒放在小红帽附近一个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亭子的后侧,我去取的。之前刘杰欠我钱,这两次刘杰卖给我冰毒没要钱,说先记着以后一起算。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5年末,我和王子锐到向阳巨峰小区附近的一家饭店找到刘洁(刘丽艳),用我的手表放在刘洁处做抵押,换了2克冰毒。过了几天,我和王某乙到四合院小区刘洁家中,王某乙拿200元钱,他上楼找刘洁买1克冰毒。2016年5月4日下午,王某乙通过微信给刘洁转100元钱,我和王某乙到东方广场西侧福全盒饭楼下,刘洁从楼上扔下来一小袋冰毒。4.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2015年11月的一天下午,我和王某甲到四合院小区刘姐(刘丽艳)的住处,我给王某甲200元钱,王某甲上楼买了1克毒品。2016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我用支付宝给刘姐转了200元钱,在刘姐家里买了0.8克左右冰毒。2016年7月25日18时左右,我给刘姐转账300元钱,在银河超市门口,来个女的把冰毒交给我。5.证人贲某某证言证实:2016年6月前后,在东方广场西侧住宅楼内,我给刘姐(刘丽艳)300元现金,刘姐给我两小袋冰毒,每袋里有七、八分。6、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刘丽艳自然情况;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7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刘丽艳;辨认笔录证明,李某某、韦某某、王某甲辨认出刘丽艳是向其贩卖毒品的人;情况说明,证明案件相关情况。7、视听资料:被告人刘丽艳供述及法律文书。8、被告人刘丽艳供述,2016年7月20多号,我向李某某要电话卡,李某某不要钱。后来我到银河小区李某某家门缝里取的电话卡,留下一小袋冰毒的事实。综上,被告人刘丽艳虽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但对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不具有一致性。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所举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获取,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人李某某、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贲某某的证言,均能够证实刘丽艳向上述人员贩卖毒品冰毒,另有辨认笔录相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丽艳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丽艳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贩卖毒品罪、第五十二条罚金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丽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0日至2026年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姚冬梅人民陪审员  刘延波人民陪审员  吴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尚滋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