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866号原告:卢某,女,汉族,1988年5月26日生,住,。被告:刘某,男,汉族,1984年4月3日生,住,。原告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徐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