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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海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217号原告:董海媛,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吕淑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宇航,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法定代表人:张利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江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化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董海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海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董海媛负担。审判员  荆淑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书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