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2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718号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全宁街道办事处清泉家园。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1,内蒙古丹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2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佰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倪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