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XX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XX,黄卫,梅基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执20号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荆州市沙市区北湖路8号。被执行人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荆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津东路155号。被执行人XX,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中国人,美国永久居住证号:078-234-806。被执行人黄卫,女,1964年1月23日出生,中国人,美国永久居住证号:078-690-144。被执行人梅基铭,男,1964年8月16日出生,中国人,美国永久居住证号:070-907-886。本院在执行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荆州皓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XX、黄卫、梅基铭���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日申请执行人荆州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10执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正刚审判员 杜荆武审判员 陈 军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薛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