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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舒志青与倪力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志青,倪力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44号申请执行人:舒志青,女,1976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倪力侠,女,195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舒志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倪力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5)南执字第2255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4月14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344号。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执行回款50万元,执行费54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执字第2255号、(2017)黑0103执恢3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秋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