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722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与宾善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宾善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926号原告: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地址:浦北县小江镇越秀大道浦北公路局斜对面。负责人:黄君,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萍,女,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住浦北县。被告:宾善康,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与被告宾善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撤诉。本案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浦北县小江镇黄君不锈钢板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邱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梁紫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