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9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俊雷与李化群、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雷,李化群,李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9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刘俊雷,女,汉族,1973年生,住所地伊川县。被执行人李化群,男,汉族,1972年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李红梅,女,汉族,1972年生,住伊川县。刘俊雷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豫0329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化群、李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29执15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马富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