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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02民初1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与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李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19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住所地新乡市向阳东段246号。主要负责人:张惠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峰,男,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李坤,女,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诉被告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谢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