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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812号原告:张某1,男,192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守顺,临沂兰山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3,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4,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5,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张某6,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张某3、张某4、张某5、张某6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陈勤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邸龙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