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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与王静云、王召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王静云,王召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1580号原告: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地址:文安县城北环路南侧。经营者:孙文艺。被告:王静云,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告:王召,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原告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与被告王静云、王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无规避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撤回对被告告王静云、王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安县文艺汽车修理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安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