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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02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被执行人周某某,地址湖北省。杨某某与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的(2016)湘0602民初字3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某某,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