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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01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王云强、李小丽、钱兵、张颖公证债权文书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王云强,李小丽,钱兵,张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北路三段26号商务裙楼一层。负责人丁晓宇。被执行人王云强,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李小丽,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钱兵,男,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被执行人张颖,女,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成华支行与王云强、李小丽、钱兵、张颖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云强、李小丽位于天彭镇东湖北街105号9栋1单元2层4号房屋;于2017年2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王云强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李小丽所有的汽车一辆;于2017年2月17日冻结被执行人钱兵开立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X账户存款和开立于工行成都彭州朝阳南路分理处X账户存款。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还款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强、李小丽位于天彭镇东湖北街105号9栋1单元2层4号房屋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王云强所有的奥迪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小丽所有的汽车一辆的查封。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钱兵开立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X账户存款和开立于工行成都彭州朝阳南路分理处X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西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元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