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苏麦香诉被告郭五斗、王小根、薛庆涛、李军起、张朋飞、王小棒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书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麦香,郭五斗,王小根,薛庆涛,李军起,张朋飞,王小棒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432号原告苏麦香,女,1966年9月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煜昊,沁阳市怀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五斗,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马国臣,沁阳市第一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根,男,196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薛庆涛,男,1981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李军起,男,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张朋飞,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被告王小棒,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原告苏麦香诉被告郭五斗、王小根、薛庆涛、李军起、张朋飞、王小棒等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华审 判 员 訾东东人民陪审员 张建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春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