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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高文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高文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3执11号申请执行人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依安镇百货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邹淑琴,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文泉,农民,住黑龙江省依安县中。申请人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文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黑0223民初1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于2017-1-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高文泉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依安县三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廷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超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