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5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德才诉战士泽、王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才,战士泽,王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83民初5433号原告:王德才,住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吉林振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战士泽,住德惠市。被告:王书丽。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德惠市胜利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德才诉被告战士泽、王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德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德、被告战士泽、王书丽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志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德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人民币40000元及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2月29日,二被告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整,二被告拿到钱后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原告连年多次向二被告索要未果清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判决。战士泽辩称,借原告王德才的40000元属实,我用一垧地和现金偿还给原告一部分,尚欠几千元具体不清楚。王书丽辩称,王德才的钱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战士泽借款时未通过王书丽,是用于打六合彩,在借款期间没有与王书丽一居生活,已经分居两三年了,所以不同意偿还,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和本金均不同意偿还,多年来原告一直没有向王书丽索要过此款。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战士泽与王书丽原系夫妻关系,现已离婚。二人登记结婚时间为1991年3月2日,协议离婚时间为2010年7月30日。二人在民政机关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债权归王书丽,债务均由战士泽承担;2、2010年6月16日战士泽向王德才出具了一枚金额为4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3、2017年1月23日本院作出(2017)吉018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书,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战士泽拘役5个月,罚金10000元,该判决并未将战士泽对王德才的债务列为应当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范围。上述事实,有王书丽与战士泽的离婚登记申请书、申请离婚协议书、战士泽向王德才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本案王德才与战士泽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法律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应予支持。据此本案中战士泽应自原告起诉之日2016年11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关于王书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结合本案,涉案债务发生在王书丽与战士泽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主张该笔借款系赌债及未用于共同生活,王书丽提供了长春市宽城区长德街道天吉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该证明的内容为“战士泽家自2007年至今没盖新房,靠王书丽种地维持生活,家人无重大疾病”,该证明内容并不能证明借款系赌债及未用于共同生活,因此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并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抵付部分借款,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诉讼时效,因该笔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本案不涉及时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战士泽、王书丽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立即返还王德才借款40000元,利息自2016年11月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邮寄费112元均由战士泽、王书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希和代理审判员 尚祖峰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