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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刑终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新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刑终52号原公诉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友,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瑶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4日被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新友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桂06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新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扣押的被告人陈新友白色VIVO手机1台予以没收。被告人陈新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新友系自愿要求撤回上诉,经审查,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新友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廖家胜审判员  牙政远审判员  李振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乾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