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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卢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324号原告:徐某某,男,1997年6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王某某,女,1995年2月2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卢某某,女,52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