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8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国选诉被告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选,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81民初195号原告:张国选,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委托代理人:杨国庆,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侯马市文明路。法定代表人:张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苗文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选诉被告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侯马市家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0元,由原告张国选负担。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贺雪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