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庭与汤爱良、张胜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刑庭,汤爱良,张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刑庭法定代表人谭莉娜。申请执行人刑庭,汉族,住所地邵东县邵东大道106号被执行人汤爱良被执行人张胜才,男,汉族,1989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邵东县仙槎桥镇巴石村百吉组276号被执行人汤爱良,男,汉族,住所地邵东县界岭乡峰山村14组12号刑庭申请张胜才罚金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2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庭、刑庭于2016-1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邵东刑初字第20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