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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01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临夏市华夏农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夏市华夏农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74号原告: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游维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勤。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被告:临夏市华夏农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敏永祥。原告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夏市华夏农业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甘肃鑫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光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