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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尹青华与蒋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青华,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尹青华,男,汉族,生于2000年5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蒋均,男,汉族,生于1994年11月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字第17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尹青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824元,系申请人垫支的诉讼费1224元以及鉴定费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均名下无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名下的车辆因本案交通事故现无下落。现已向被执行人蒋均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也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告知了执行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熊昌学审判员  李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 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