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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娟与何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何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82号原告:吴娟,女,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何祥,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吴娟与被告何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案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儒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