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娟与何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娟,何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182号原告:吴娟,女,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何祥,男,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吴娟与被告何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以被告已将全部案款偿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娟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孟儒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有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