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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莉与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535号原告:林莉,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与被告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佩珊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