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6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林莉与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莉,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6535号原告:林莉,女,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万松园路10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炎。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莉与被告湖北同成置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莉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莉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佩珊人民陪审员 祝新发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