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与张述刚、杨占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张述刚,杨占东,果占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137号申请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代表人:武艳军,系该社主任。被申请人:张述刚,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杨占东,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被申请人:果占武,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田县。申请人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鸦鸿桥信用社(以下简称鸦鸿桥信用社)与被申请人张述刚、杨占东、果占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鸦鸿桥信用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家庭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述刚、杨占东、果占武家庭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全二0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冯宏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