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字第6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武友功与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友功,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字第6406号原告武友功,男,1955年8月1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代理人凌冲,盐城市亭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法定代表人李大林,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周盛,该院医患沟通办公室科员。委托代理人黄权,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友功与被告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友功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友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友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依法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武友功负担。审 判 长 蒋维忠审 判 员 陈 祥人民陪审员 施跃华二○二○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