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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某、熊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被执行人:熊某,男,198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南昌市新建区人,住南昌市新建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新乐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熊某银行存款较少,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今被执行人熊某仍欠申请人李某经济帮助款2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112执8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禄审判员 宋江雄审判员 杨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罗开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