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殷伟平、余竹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伟平,余竹海,陈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155号申请执行人殷伟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余竹海,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陈红利,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伟平与被执行人余竹海、陈红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竹海、陈红利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执行人员穷尽了执行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确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21执11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林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孙肖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