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0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张亚军,章幸旦,虞建江,张华平,茅铁苗,姚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017-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仙林桥直街3号。法定代表人丁强。被执行人浙江鑫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张亚军。被执行人浙江中统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次坞镇大塘村。法定代表人虞建江。被执行人张亚军,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章幸旦,女,1981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虞建江,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张华平,女,197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茅铁苗,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浙���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姚燕华,女,1976年2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下城法院(2015)杭下商初字第02969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依法在我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茅铁苗所有的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公寓5幢302室房产。2017年3月25日竞买人茅铁苗(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茅铁苗名下坐落于诸暨市暨阳街道永昌公寓5幢302室房产的查封,该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茅铁苗(身份证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茅铁苗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茅铁苗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