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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夜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夜强,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邢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曹夜强,男,1986年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高开区。被执行人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彦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夜强、河北三德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抵押物以作以物抵债),经本院调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偿还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