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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3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先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先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3刑初50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先姣,男,1986年4月7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2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经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巴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月6日经巴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先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覃丹凤、被告人徐先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15时许,被告人徐先姣驾驶鄂Q×××××号农用车行驶至巴东县野三关镇大湖坝村4组陈发显住宅门前公路上时,与焦某3驾驶的鄂Q×××××号皮卡车相遇,双方因会车发生纠纷。被告人徐先姣用拳头殴打焦某3面部,焦某3持木棍击打被告人徐先姣头部。被告人徐先姣上前争夺木棍,双方拉扯、扭打在一起。拉扯、扭打过程中,被告人徐先姣用膝盖撞击焦某3背部,致焦某3左侧第8、9肋骨线形骨折。经法医鉴定,焦某3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先姣面部、左膝亦不同程度受伤。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徐先姣和焦某3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徐先姣赔偿焦某3各项经济损失48000元,焦某3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徐先姣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先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人员身份信息、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通知书、巴东县民族医院DR检查报告、湖北省医疗机构门(急)诊通用病历、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检查报告单、收费票据、调解座谈记录、和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委托书;证人徐某1、焦某2、王某、徐某2、陈某1、陈某2的证言;被害人焦某3的陈述;被告人徐先姣的供述;巴东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先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先姣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先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先姣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加之本案因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有一定过错,亦可酌情对被告人徐先姣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先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先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圣远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向 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易菊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