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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1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1民初135号原告:张某,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蔡口集乡周塬村庄子坪自然村。被告:李某,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庆城县蔡口集乡蔡口集村白草洼自然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亮道人民陪审员  孙浩荣人民陪审员  嵇兴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贺飞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