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36号原告: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油溪镇新市街3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3934-3。法定代表人:聂荣畔,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明全,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东门路东门工商所四楼。法定代表人:何佐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津粮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和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重庆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白 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