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02民初3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易传桂与被告易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传桂,易政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3793号原告易传桂,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洪江市。被告易政宇,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511407074。原告易传桂与被告易政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易传桂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传桂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传桂撤诉。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2.5元,由原告易传桂负担。审 判 长 申 敏人民陪审员 陈珊英人民陪审员 武建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彭建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