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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作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27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国忠。被执行人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剑波。被执行人温作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台意德塑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温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温作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12240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请求我院不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措施,并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27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