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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畅某某诉王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畅某某人民币21000元整。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按期履行,王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履行完该案执行标的金21000元整,申请人畅某某于4月28日领取了该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红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人民陪审员  刘金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