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畅某某诉王某某婚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畅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21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执行人畅某某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7)陕0424民初字第7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支付申请人畅某某人民币21000元整。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王某某按期履行,王某某于2017年4月27日履行完该案执行标的金21000元整,申请人畅某某于4月28日领取了该款。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红人民陪审员 上鸿博人民陪审员 刘金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冯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