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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22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池花与林志毫、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池花,林志毫,杨建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22民初1666号原告:李池花,女。委托代理人:袁平平,万载县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志毫,女。被告:杨建云,男。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海生,江西康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池花诉被告林志毫、杨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池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池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池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池花负担。审 判 长  宋 敏审 判 员  常晓晓人民陪审员  鲍木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