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725号原告:申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陇南市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23日,陇南市人。原告申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与被告唐某自行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