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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02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申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02民初1725号原告:申某,女,汉族,生于1982年4月8日,陇南市西和县人,住西和县。被告: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8月23日,陇南市人。原告申某诉被告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与被告唐某自行协商解决,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合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巩龙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