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02民初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曹某,袁某,曹某,袁某,曹某,袁某,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1485号原告袁某,女,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黄国胜、徐正兵,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男,1989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诉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以己与被告曹某达成调解意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刘家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少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