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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执2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张世伦、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伦,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3执2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世伦,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杨先锋,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昂婷婷,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姚良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世伦与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4月28日以(2017)皖0603执2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B013471、B013476、B013477、B013478、B013479)五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