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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韩玉林与赵刚、贾冲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林,赵刚,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1917号原告:韩玉林,男,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赵刚,男,1991年7月X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告:贾冲,女,1989年8月X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林诉被告赵刚、贾冲民间借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玉林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林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林的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诉讼保全费335元,由原告韩玉林负担。审判员  陈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