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伟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陈伟平,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0818482833196。法定代表人潘亮。被执行人陈伟平,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李平,男,1956年8月20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与陈伟平、李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土地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伟平、李平共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静水苑14幢的房产[房产证号:城区1139**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戴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慰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