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欣富煤炭经销处诉被告陈兆凯、于丽君、陈兆平、王素菊、陈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欣富煤炭经销处,陈兆凯,于丽君,陈兆平,王素菊,陈兆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144号原告辽中县欣富煤炭经销处,住所地辽中县。负责人王欣,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晏承来,系辽宁众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兆凯,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中县,系个体养殖户。被告于丽君,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现住辽中镇。被告陈兆平,男。57岁,汉族,辽中县,系个体养殖户。被告王素菊,女,54岁,汉族,辽中县,系个体养殖户。被告陈兆利,男,55岁,汉族,辽中县,系个体养殖户。原告辽中县欣富煤炭经销处诉被告陈兆凯、于丽君、陈兆平、王素菊、陈兆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欣富煤炭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伟 百度搜索“”